赣州律师告诉你我们目前有一个案子,5月9日才开庭,也是约定了9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届满前交房,不视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我们完全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尝试为客户争取更多的违约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我们可以主张被告没有在醒目的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原告关于宽展期的内容,致使原告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而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我们认为,在约定了合理的交付时间后,被告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长达90天的宽展期来延长被告交房期限,明显减损了买受人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不合理地限制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如果出卖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按期交房,自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以宽展期的方式来免除一定期限内的逾期交付责任,则不合理的减轻了出卖人的责任,实属不妥。综上,我认为关于宽展期的补充协议无效,被告应承担宽展期内的逾期交付责任。
以上来自赣州律师,http://www.ywgsk.com/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